潮南建筑装饰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汕头市潮南区建筑装饰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SCIA(缩写)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以本市从事装饰、设计、施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在国家法律和政策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和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正当权益。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协作、交流,促进潮南区建筑装饰行业及装饰配套工程的良性发展,创造和谐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相关政策,严格遵守社会道德规范,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的方针、政策。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维护行业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发挥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努力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正当权益。加强企业间的协调、协作、交流,促进我市装饰行业及装饰配套工程的良性发展,创造和谐的市场秩序和生活环境,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汕头市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汕头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活动地域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第六条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业务范围是:贯彻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反映行业意愿和需求,做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工作,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推进装饰行业有序地发展。
(一) 发挥国家AAAAA级协会作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合理化建议和要求,制订并监督执行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保护会员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 积极开展技术交流、协作活动,加强本市行业中以至市际、省际、国际间的交流,做好联谊工作;增进同行间友好往来和合作;
(三) 举办各种专业展览、讲座、观摩活动,提高业内人士的专业水平,同时做好申报技术职称工作,以提高会员单位的资质水平;建立专业人才库,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及业务指导。
(四) 做好会员与协会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的有机联系;做好信息工作,编印内部资料,为会员提供媒体宣传的条件。
(五) 组织和推广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开发和运用,推动协会内各行业以各种形式的联合、互助和交流的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具备下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填写并提交“单位会员申请表”或“个人会员申请表”,并提交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 协会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决定接纳申请人为协会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天内办理入会手续;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协会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二) 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拥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行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家以上的,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协会在相关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理事、监事长、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的不适当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果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出席;其决定必须经过出席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同意才能生效。但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会员代表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并留档保存,对所决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纪要,向全体会员公布。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理事会是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的人数不超过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人数为奇数。理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总数三分之二时,须按程序立即补选。
(一)本会设立创会会长、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若干名。
(二)协会聘请社会知名人士、行业内标杆人物作为本会顾问(免交费)。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创造条件建立党组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提高社会团体的凝聚力。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如果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则应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总人数在50人以上的,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 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 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3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或监事)任期与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两届。监事在任期间,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或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如选任制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享有对其的选举或者罢免权,列入第十七条(二)中。如聘任制,理事会享有对其聘任权,列入第二十一条(八)中],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副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聘任制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协会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
议;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监事会(或监事)应当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查询协会捐赠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的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 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